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党(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党(政)务公开,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党(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即:政务公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常规信息定时公开,非常规信息及时公开:公开方式多样化,便于公众查阅取得;主动接受民主评议、公众评价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四条局党(政)务公开工作在局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局设立由局长任组长的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局机关党(政)务公开的各项日常工作。局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党(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党(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党(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党(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党(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局党(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议通过。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科室、直属企事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直属企事业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
第六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由我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局系统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涉及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四)局机关直接实施及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程序、办理期限、数量、办理机构、地址、承办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办理结果以及监督电话、救济途径等;
(五)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各承办科室、各直属企事业提出公开建议,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经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公开。
第八条机关内部应当增强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证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下列事项在机关内部公开:
(一)机关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机关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三)机关人事任免、干部交流情况:
(四)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工资调整情况;
(五)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根据自身情况和信息内容,采取的党(政)务公开方式有网上发布,报刊刊登,电视广播,办公地点问询查阅;局办公地点设立公开栏。凡有利于党(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党(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行,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坚持做到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效能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严格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年度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公开政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能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