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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六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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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术语

1什么是生态原产地产品?

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其中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以及原产地特征和特性都有具体要素要求,未经有资质的评定机构评定合格,取得国家保护,获准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不可自诩为“生态原产地产品”。

2、 产品的生命周期是什么概念?

生命周期是指产品生长、原材料提取、生产、加工、制造、包装、储运、使用、废弃处理等过程。“生命周期”体现了环保的理念,即考虑到产品寿命期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说到生命就有一个消亡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很难掌控的。因此,从原产地产品保护角度来说,我们一般主张称“形成过程”,其中包括储运、运输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3、 什么是原产地产品特征和特性?

(1)原产地特征是指产品出生、生长、生产、加工、制造以及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属性,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状况、水文资料、气象条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生产工艺和工序、配方和技术创新等。

(2)原产地特性是指产品固有的、与原产地内在关联的品质和特点。

4、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业务中,“产品”包括哪些?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业务中对“产品”的分类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分类原则,一般把“产品”分为硬件、软件、流程型材料和服务四大块。服务产品的生态性主要体现在“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社会公益性,以及诚信自律行为等,其原产地特性主要体现在服务技术品牌的自有性和来源地的正宗性。

5、 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业务中“评定”的概念是什么?

在生态原产地保护评定业务中的“评定”是指为了获取评定依据,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满足评定要素的要求而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活动过程。因此,评定的目的指向十分明确,一是为满足要素要求而获取的证据。二是通过系统的、独立的活动过程形成具有结论指向的文件。

6、 什么是生态原产地产品的形成过程?

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评定要素重点考察的是受保护产品的“形成过程”,它是指产品从原材料到最终成品的一个完整的“物化”节段,其中包括废弃物处理等节点。“形成”而非“成形”,它的延伸包括包装、储存、运输以及售后服务等诸多环节。“形成”是个过程,因此“形成过程”就是过程控制。而生命周期的跨度要大得多,它是从产品的物化到流通直至消亡的“全生命周期”,这在“评定保护”业务中很难实现,也超越了“评定”的限度和“保护”的“跨度”,产品消亡的形式有很多,是很难控制的。

7、 什么是生态?

生态是指决定生物分布和性状的因子。在生态原产地保护评定业务中的“生态”是大生态的概念,它包括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公益和谐等重要内容。单纯从生态学概念来说,生态就是生物与生物之间及生物与非生物之间形成的相互关系,是决定生物性状特征和分布的因子,也是生物和非生物环境间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而相互作用的生态系统。而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业务中的“生态”是针对产品的形成过程而言的,即在产品的形成过程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等的要求,可见是从低耗有机角度提出的。在这个理念的主导下,生态还包括了社会公益和道德规范的生产模式和经营思维。把产品的形成和道德诚信联系起来,这是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一大创举。

8、什么是产品的原产地?

产品的原产地是由判定产品原产地和保护产品原产地两大系统组成。就产品的判定系统而言,原产地就是产品的来源地。其中包括产品的出生地、出土地、发现地、生长、加工、制造地等。而保护系统中的原产地的概念就要宽广得多,除了判定标准系统中的定义之外,还包括物种的起源地和物种扩散地。如核桃,原产于伊朗,汉代才传人中国;西瓜原产于非洲,五代后晋时才进入我国等。但也有原产于我国产品,由于物种的流失而成为别国产品的,比如猕猴桃,它原产于我国,在1907年由传教士带回新西兰经试种成功被称为奇异果而风靡世界,我国市场上的所谓奇异果,其实就是原产于中国的猕猴桃。

9、 什么是原产地规则?

按照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解释。原产地规则是指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制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各国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和政治需要,制定了各自的原产地规则。

10、什么是生态原产地产品的原产地规则?

生态原产地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就是为确定生态原产地产品的原产地和生态性并实现有效保护评定而制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我国,就目前层级的规章有《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和《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等。为提升生态原产地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的层级,国家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可操作性

11、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重申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发展战略。“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要求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着力点和推进抓手。可见生态文明建设已被推进了时代发展轨道,成了时代的主旋律。生态文明建设有其深刻的内涵和丰富的外延。而生态原产地的概念正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义。生态文明,既有精神的又有物质的。要实现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既要求生产者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坚持生态文明的理念,强化环境保护意识,贯彻执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又必须具有很高的自律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在这样的环境友好型原产地形成的产品方可称得上是“生态原产地产品”。因此,生态原产地产品的基本概念是产品的形成地是生态的,生态地形成的产品是具有生态型的,产品的真实来源地是生态地的。因而产品就具有生态地的特有特征和产品固有特性及风味,这是生态原产地产品和其它同类产品根本的区别所在。因此,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理念就是:生态是产品原产地的生态,原产地就是产品生态地的原产地。

12、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紧迫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紧迫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时代在召唤,时代在推进。

与时俱进历来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时代发展到今天,国家在不同场合、不同时机向我们提出了新的战略任务和目标,除了“十七大”和“十二五发展纲要”外,胡总书记2012年7月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又提出了“2020年建成国家创新体系”的伟大号召。要求至2020年我国将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要做到:原始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等。这就对我国生态原产地产品提出新标杆、新要求。真正做到把“中国制造”转变为具有生态原产地的、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制造”,这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要求。

(2)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是维权的需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把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知识产权和其它商标权、版权等八个方面列入了受保护的知识产权范畴。在世贸组织的所有规则中都无不例外地规定,要受到国际社会的有效保护,首先要履行法定程序,获得国内的保护。一般来说,国内未受保护的,国际社会也无义务予以保护。因此,生态原产地产品的国家保护不仅是国内科技创新体系推进的需要,也是取得国际社会保护所必须的。

(3)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是市场竞争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的经济活动中,消费指向历来是至关重要的,无消费的拉动,就谈不上市场的繁荣。消费指向,往往取决于引导和产品本身的魅力。而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业务中国的生态原产地产品,既有实实在在的产品本身的生态型和原产性的魅力,又有保护标志的证明功力,因而对消费群体的消费引导是不言而喻的。

(4)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是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推进名牌战略的需要。

中国拥有数千年文化积累,完全有能力生产出品质一流、工艺精湛的世界级的民族精品,这就需要品牌的创立和消费群体的培育。品牌的创立和市场的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上世纪的1992路易威登首次进入中国市场时,消费者眼中的顶级品牌是皮尔.卡丹。而随后的1993年至1996年间,香奈儿、古琦、迪奥、爱玛仁、阿玛尼纷至沓来,洋品牌就成了顶级产品的代名词了。其实这些所谓的顶级品牌的产品的制造、原料、工序大部分都在中国完成,仅某些关键部位,如包的拉链、关键锁扣在意大利或法国完成。因此,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就是对“中国制造”的培育和推进,在市场的竞争中引导消费,培育消费群体,形成中国顶级品牌。生态性、原产性就是中国顶级品牌的消费亮点。

(5)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是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要遵循科学发展的规律,构建人与自然友好发展的模式,有序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社会友好型的“两型”社会。而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真正内涵就是低碳、环保、资源节约、低耗高产的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等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绿色产品。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完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产业发展模式需要的。因此,把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工作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推手十分必要。

(6)加大我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力度,是参与国际间合作,促进共同协调发展的需要。

国际社会对生态产品的推广和研发十分活跃,生态标志创立风行世界。至目前为止,大约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各自的产品领域里推行环境标志制度。早在1977年,德国率先创立了环境标志计划,设立了第一个环境标志计划,设立了第一个环境标志——德国蓝色天使标志(blue angel),为80多类,4000多种产品颁发了环境标志,其中包括低噪音轮胎、链锯、打印机、计算机、家具、纸产品、床垫等。随后的1992年,欧盟设置了“欧洲之花”标志,即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吹响了向生态进军的号角,认证指向日常消费产品,其中包括去污剂、灯泡、床垫、手提电脑、冰箱、鞋类、纺织品、旅游住宿服务等十八大类产品,为改善环境、优化生态创造了条件,给生产厂商带来了极大的商机和商业竞争优势,为消费导向提供了标杆,深受消费者的青睐,拉开了环保绿色生态认证的序幕。

在环境标志认证中,北欧的起步相比之下虽然晚了一些,但它的组织模式特别令国际社会关注:它是第一个多国合作,共同研制设计的北欧白天鹅标签(Nordic Swan)环境标志,主要成员国为挪威、瑞典、丹麦、冰岛和芬兰。至目前为止,已在洗衣机、计算机、复印机、洗碗机、传真机、打印机、冷冻箱、冷藏箱、电视机等近700个产品上签发了认证标志。

从上述国际社会展开的生态标志认证情况来看,我国开展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刻不容缓,时不待人。我们只有奋起直追,方可迎头赶上,融入国际社会的经济活动圈,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但有一点必须说明的,目前国际社会推行的生态制度均为生态认证制度,而非保护制度,把生态原产地产品列入保护评定制度,为我国首创,开创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的世界先河。

(7)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是适应世界经济格局调整的需要。

中国经济的劳动力成本和资源成本不断攀升的大背景下,迫使经济向高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型的推力不断拉升。因此,资源节约、低碳环保就成了企业公关转型的主旋律。同时,转型另一个动因是外企的游离和转向,这是造成危急感和紧迫感的重要外因。有消息称,曾风靡一时的阿迪达斯已悄然转移至越南、印度,目前的“越南制造”已远远超越了“中国制造”。业内人士认为,像阿迪达斯、耐克这样的全球设计、全球寻找代工企业、全球销售的体育品牌的流向往往折射出当地高端资本动向。既然“中国制造”劳动成本和资源成本优势不再,那么唯一的选择就是高科技发展。而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就是遵循保护科技创新、保护生态原产地为主要宗旨的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有力举措,是为中国经济向高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转变推进的助推器。

13、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在我国可行吗?

在原产地标记产品保护方面我国已取得十分可喜的成绩。早在本世纪初,国家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已出台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对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具有“中国创造”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制造”产品实施了有效保护,并取得了国际间的合作和认可。中国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的保护工作经验被中国—欧盟小项目基金会录入经验库正式出版——支持中国发展完善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最佳实践手册》。可见,我们的经验是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

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是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发展和提升,也是原产地标记产品向生态发展和高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不但具有科学合理性,又有实际可操作性,它拥有完整的运作机制,科学的工作程序以及强有力监管措施。

国际上目前普遍推行的是生态产品的认证标志制度,尚未提升到保护高度层面。我国推进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制度,既有评定的内容、评定的尺度,又有国家保护的实体,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创新。

14、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对产品持有人有什么实际意义?

产品的生产是为了商品的销售。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在商品流通领域中显现的和潜在的意义十分深远。

(1)提升产品档次,赢得市场

根据欧洲市场调查发现,75%的消费者意欲购买生态标志产品,从而销售市场份额大幅增长。从2000年至今,市场消费群体增长了300%,这是认证的生态产品的魅力,如获得保护,其市场消费群体将远大于这个数字。

(2)由于产品的生态性、原产性、优质性,价格自然会有所提升,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和社会的公益性在欧盟市场中,得到生态认证的纺织品售价比普通纺织品普遍高出20—30%,而且成为欧盟市场的畅销货,生态认证标志成了欧洲市场畅销标志。我国的生态原产地保护标志产品必将成为消费者争相追捧的抢手货。

(3)提升管理水平,优化产品质量

管理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的优化,是生产经营者打造原产地形象的基本核心,是形象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生态原产地产品形成的过程,就是生产厂商构建生态原产地形象的过程。

(4)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是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有效途径。

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第九条专门对防止假冒产品的名称做了明确的规定:“各缔约方应相互合作,以期防止使用商品名称假冒产品的真实原产地,从而损害缔约方领土内受其立法保护的产品的独特地区或地理名称。每一缔约方应对其他缔约方向其提出的有关对产品名称适用前句所列承诺的要求或交涉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从中,我们可归纳为两点:a.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有共同打击假冒产品名称的义务;b.打击的前提是国内受到立法保护的产品,如国内未被立法保护,国际社会就没有义务给予保护。因此,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对产品的持有人来说,意义十分明显。

15、如何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

生态原产地保护评定是个系统工程,做好这方面工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广而言之,主要着手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政府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重视。这是由于保护工作是由行政推动性质所确定的;二是贯彻层面的发动要深入细致,组织要到位,这是工作的基础点和落脚点,一定要扎实、具体、深化,要有步骤、有方法、有目标,这是稳步推进的重要前提。具体来说,要做好这方面工作,主要需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宣传发动环节

在行政的支持下宣传发动,营造声势,形成氛围。宣传发动,即是职能部门的事,也是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环节,要形成合力,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顺利发展。

(2)机制运作环节

要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导则》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运作机制,以利日常工作的推进。即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有相应的机制负责本辖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受理、初评、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和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林业部门也应有相应的机制受理职权范围内的相关申请以及报送工作。在国家质检总局保护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可建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推进办公室,以利在系统内展开工作。有消息称:2012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开展林下经济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可见,国家已把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了。

(3)初评环节

初评是“生态原产地产品”进入保护门槛的第一关,一定要起点高、筛选严、评定细、结论准,这是保证保护质量的关键。

(4)选定委托评定机构环节

国家保护管理办公室应根据被评定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作内容,选准委托的评定机构实施评定;

(5)评定环节

评定环节是保护业务质量的核心所在,一定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按照《通则》和其他相关要求,认真评定。要做到评定方案周密、工作程序规范,评定科学有据、证据充分合理,结论准确无误。

(6)颁发保护证书环节

在有疑点或特殊情形时,应及时组织初评和评定时参与人员以外的评定专员进行复核验证,这是保护颁证质量的重要一环。

(7)监督管理环节

保护产品的持有人是自我监督管理的第一人,只有做好日常产品形成时的监督检查,才有可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保护产品始终处于优质优品的状态中,初评人、评定机构对保护产品负有约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部门是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没有监督管理,就不可能有保护产品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在监督管理这个环节中,产品持有人必须形成自我监管机制,确保产品形成时的良性状态。外部的监督管理一定要到位,只有内因和外力的共同作用下,保护产品质量才能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三、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运作机制和工作职责

16、什么是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运作机制?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的运作机制是指整个业务推进工作中的组织模式、工作方法、协调配合和流程管理的统一整体。

组织模式——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这是业务的主管职能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受理、初评、推荐和监督管理。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和后续监督管理。国家林业局等部门也可受理本职能范围内的相关申请,并报送保护管理办公室。

工作方法——初评后一律报送国家局保护管理办公室,由保护管理办公室统一选定委托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评定机构受保护管理办公室委托后,方可实施评定工作,并将正式形成的评定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保护管理办公室。

协调配合——是指工作中的纵向和横向的业务联络协商机制。纵向方面是指直属局和分支局的业务协调。横向方面是指跨行业、跨部门的业务协调,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部门的协调,评定机构和行业评定人员的协商配合等,这在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

流程管理——保护业务活动正常运作的必守成规。初评后一定要报保护管理办公室,不可直接与评定机构形成业务承办关系,这是由保护工作所具有的行政推动因素说决定的。在这里,保护管理办公室对外委托评定业务中的“委托”是行政授权的一种形式。

17、为什么初评机构不可直接和评定机构业务对接?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是国家行政手段推进的一项保护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措施。评定机构是国家行政推动的一个依靠借助点。而评定机构只有得到保护管理办公室的委托,才具有了实施评定的社会地位,才正式成为保护评定的有效环节。这是行政授权的法律关系。而初评部门既没有委托职能,也无行政授权资质。这就是为什么初评部门不可直接委托办理评定业务的重要原因。同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7.1.3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必须认真严肃执行。

18、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业务中,申请人应具有什么样的条件?境外社会组织向哪个部门办理申请?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7.1.1明确了对申请人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可以是政府、境内外的社会团体组织、行政协会或生产者。

境外社会组织需要办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原则上可以直接向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也可以通过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对外业务经办、管理必须经由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评定业务须由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统一从有资质的评定机构中抽调相关层级的专业评定专员组团完成。必要时,也可聘用社会专家、学者共同完成工作。

19、 申请人办理申请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人应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同时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产地范围证明文件;

(2)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

(3)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

(4)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等相关资料;

(5)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

(6)产品销售状况、消费者认可度、行业地位;

(7)其它相关资料。

20、为什么申请人必须要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申请书是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前提,没有申请,就不会发生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评定活动。这是由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非强制性、自愿要求的原则所决定的,“申请”就是意愿的表示,是自愿象征。因此,生态原产地产品持有人应自愿地向政府行政有关当局(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以表明需要接受保护的意愿。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申请书由三个方面的法人共同完成:一是申请人,即生态原产地产品的持有人,他必须准确填报表内所列款项的详实资料;二是评定机构,它是受委托实施评定的法人,必须如实填报评定情况,如实作出评定结论;三是保护批准人(保护证书的颁发人),他应审视评定结论和相关资料,必要时应作相应的验证活动。

21、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是什么?

国家保护管理办公室是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制修订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保护工作导则、评定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受理境内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批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统一发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的种类和形式、监督、管理、协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22、受委托的评定机构应具有什么资质?

评定机构获取国家保护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基本条件是:

(1)评定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应具备与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

(3)能保证评定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4)评定机构应将基本情况包括资质信息、固定场所、设施信息,以及与评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评定人员情况等报国家质检总局审定。

(5)评定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资料完备、方便查询、信息透明。

(6)经国家质检总局审定认可。

23、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人员有何要求?

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的工作人员必须:

(1)掌握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掌握和理解评定依据文件;

(2)具有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具有原产地、生态、环保等相关的专业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3)掌握评定所需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4)具有评定业务必备的沟通、协调能力;

(5)评定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一般来说,评定人员根据资质、资历和业绩可以分为主任评定专员、评定专员、评定员三个档次。未取得资质的,在评定业务中统称观察员。

24、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全国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的规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受理、初评、推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和后续监管工作。分支机构无初评资质,受理申请后,应报请直属局组织初评工作。

25、除质检系统外,还有哪些部门亦可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业务?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是个系统工程。它所涉及的面广、量大、技术要求高,工作复杂等诸多因素,因而所采取的工作方法必然是开放的,有序的和协调的,但作为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规范必须是一致的和统一的。为此,《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林业局等部门亦可受理本职能范围内的相关申请并报送国家局保护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委托经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评定机构实施保护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职能范围”是指相关联部门本职业务或职责范国内产品持有人的申请事宜。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在报送管理办公室之前需要进行初评的,须经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必须按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实施。

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及评定要素和监督管理

26、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的依据是什么?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满足保护所必备的要素和条件找到证据,证据越充分,评定就越厚实可靠,保护的根基就越牢靠。因此,评定必须是有尺度和标竿的,它就是《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这是保护评定工作必须遵循的规则。

27、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业务中,第三方的评定机构为什么一定要受到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方可从事评定业务?

一般来说,第三方机构从事各种与之相适应的营业核准的经营范围业务是无须任何委托或批准的。但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评定却是例外。这是由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业务性质所决定的——是国家对生态原产地产品实施保护。国家保护,是行政推进的一种形式。行政手段需借助社会力量的情况下,未经行政当局的授权是无资质从事带有行政性质的工作的,而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恰恰就是授权的一种形式,第三方评定机构只有在国家局委托的情况下才完成了取得资质的程序,方可实施保护评定工作。

28、国家局委托评定机构评定是长效的,还是一次性的?

就国家质检总局保护管理办公室业务而言,委托经认可的第三方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的机制应该是长期的,包括工作方法探讨、业务培训、评定人员考核和认可等方面。但就监督管理而言,国家保护管理办公室,还负有对第三方评定机构考查和监管的职能,对不符合保护评定要求的第三方机构作适当调整也十分正常。从事带有行政行为因素的评定业务就是一事委托,一事有效,这里的“事”就是指“某个项目”。

29、初评报送保护办公室的项目是否一定实施委托第三方评定?

一般来说,经办公室审核未发现严重缺陷的,都会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评定。但经保护管理办公室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可酌情进行材料补充,现场验证等环节后方可委托评定。如发现项目有严重缺陷的,不进入评定程序。

30、评定机构在展开现场评定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评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即可:

(1)进行必要的预防,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确定能否保护;b.确定工作范围和工作量;c.与项目持有人达成共识,签订保护评定协议;d,确定评定时间和应提供的评定资源。

(2)制定评定方案。所谓评定方案,就是指针对特定时间和为特定目的而策划的一次评定活动计划。它的主要内容包括:a.方案的标的,明确是什么项目;b.方案实施的时间;c.评定人员的组成和组长的选定;d.评定活动所需的资源等。

31、评定机构如何展开评定活动?

评定机构实施评定应按照评定方案约定的日程进行,分别实施。评定活动主要分为文件查阅和现场实地查证评定两个部分。

(1)材料查阅——主要资料一定要满足评定时的需要,如标的产品的标准、产地范国界定、产品持有人的社会法律地位、产品评定的各要素的验证材料、相关工艺、工序的资料,产品形成过程中的体系管理和质量管理情况,产品的检测情况、售后服务以及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等都应有清楚的描述或附件作佐证,也只有这样,现场评定时才有了相对应的标竿加以验证;

(2)现场评定——除了查看现场生产场景以外主要是以评定要素要求以及文件资料描述的情况相对照验证,以证明申请产品符合保护产品的规定要求。现场评定的主要任务就是取证和验证,并对保护产品作现场抽样调查(包括观外和内质的理化指标的验证等)。

32、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运作机制是什么?

受委托的评定机构是评定项目的社会法人,是评定运作的主体。现场评定时,是由评定机构选聘相关专家组成评定组,现场评定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由评定机构委派的(也是一“事”委派,一“事”有效),因而组长负责制就是评定组长除了对本次评定项目的质量负责,同时也要对评定机构负责,未经评定机构的委派,评定人员无职能实施评定业务。这里的 “委派”,就是聘用。评定机构对评定人员实行聘用制。而评定人员的资质由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认定。

33、评定机构在实施评定前为什么要制订评定方案?

申请,是生态产品持有人和保护部门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契约。而评定方案经被评定方的确认,就形成了评定方和被评定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关系。也就是说,评定方案一经被评方确认签字,就形成了契约关系,因而,评定机构对评定方案必须慎密周全。同时,评定方案还是整个评定活动的工作指南。

制订评定方案时,一定要与被评方充分沟通(最好通过预访问完成)后拟定。其中包括评定日期安排、费用及相关资源要求。经过充分协商后确定见面会时间和总结会时间。因此,评定方案既是工作程序需要,也是法人权利和义务的需要。

34、什么是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报告?

保护评定报告是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活动的产物,是评定过程的“产品”。它的输出流向是双向的,一是为申请人提供保护评定结果——推荐注册保护、有条件的推荐注册保护、不予推荐注册保护。二是为注册保护人传递批准保护人决策。因此,就整个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而言,它是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是申请人和受理申请人之间的纽带性文书。评定报告的核心要求是准确,它的真实属性是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取证和验证的结果。

35、会议记录和签到表有什么作用?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现场是保护活动取证和验证的重要场景。因此,详尽的现场(包括会场)记录,签到人员都是评定活动重要证据材料,是保护评定活动发生的地点、时间和参与人员的见证性材料,也是整个活动可追溯的重要线索。记录是现场发生地的复制,参与人员是记录的见证人。

36、评定机构为什么要与被评定方签订评定协议?

评定方案的确立是开展评定活动的依据。虽然经被评定方签字确认后双方构成了契约关系,但更多的权利和义务在评定方案中是无法包容的,诸如收费标准、保护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后需要监督管理的频次、费用等。因此,评定机构和被评定方另行签订详实的评定协议十分必要。当然,如果所有权利和义务都已在评定方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不签订评定协议也是可以的。

37、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业务中设置的各类表式有什么意义?

保护评定业务中各类表式,是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所必须的证据性材料,是生态原产地产品获得保护必不可少的佐证。它主要包括:保护申请书、保护评定方案、保护评定报告及相关记录、评定现场会议记录、签到表等。

保护评定活动是通过各种表式的填制、传递和规范运作而得以实现的。保护评定的工作程序就是通过比照验证的方法,抽样调查的手段,广泛采集有效证据的活动以达到保护产品在评定活动中所需要验证项目的真实性、可信性、可靠性和有效性。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各类表式必须齐全,填制一定要清楚、规范。

38、《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制订的依据是什么?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的制订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可操作的基本原则,遵循知识产权受到国家行政保护的原则以及国家对生态产品原产地实施有效管理的基本理念,并参照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JPS)》、以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和生态环保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而成。

39、《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适应的范围有哪些?

本通则主要适用于对生态原产地产品实施保护评定。保护评定是为行政保护提供证据支持。同时,《通则》也为监督管理等后续管理提供了准则,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实施提供了操作指南,是确定产品是否取得生态原产地资格的原产地规则。

40、《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中有哪些要素?

《通则》中设定的要素主要分两大部分和三个层面。两大部分是指产品的生态特性和原产地特性。三个层面是指基础要素、核心要素和综合评定要素。在这三个层次中,基础要素和核心要素为“生态”层面和“原产地”层面,而综合评定要素是综合生态层面和原产地层面设制的,其中设立了同类产品的比较评价、原材料的利用、开发以及质量要求、社会公益活动、产品形成过程中的危害评估等,这些都是生态原产地产品获得保护的基本要求。

41、在原产地评定要素的核心要素中,为什么规定原产地范围应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确定产品原产地问题方面,其产地是十分复杂的问题。既有知识产权的归属,又有深厚的经济利益关联。尤其在使用冠名权的情况下,能够代表地理名称的,只有当地的行政当局,任何其他个人或法人或集团,都无法把公共名称占为己有。譬如;“南通狼山鸡”若想申请成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能代表南通的,只有南通市政府或南通农牧局,因此这个产品的地理范围必须由上述行政部门划定。如果这个产品的名称为“狼山鸡”,那么其地理位置由狼山区政府划定即可。这是由地理名称的公权性所决定的。

42、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要素中为什么要设制“社会公益性程度”这个要素?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就是要保护生态的、原产的产品。产品的生态性、原产性与产品形成过程、形成方式、形成手段以及形成后的流向、服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在这些环节中,产品持有人的诚信、社会公德是至关重要的。

伪劣商品泛滥,有害有毒商品的流动等社会不良行为无不和商家的诚信失范有关,和道德缺失有关,和社会公益冷漠有关。产品的质量与商家的诚信、道德联系起来,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也是生态原产地产品为消费者所推崇的亲和力所在。

43、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中的“要素”和标准有何区别?

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中,衡量是否满足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要件从而取得国家保护的要求使用的是“要素”比较法,而非“标准度量”法,这是由于业务的性质所决定的。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是有具体标竿和尺度的;而“要素”则是构成事物的因素。也就是说,真实、正宗的生态原产地产品是由《通则》中标明的诸多因素构成的。“标准”和“要素”最为显著的不同点就在于:“标准”必须通过国家标准委的批准方可实施,而“要素”则是确定生态原产地产品而制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原产地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行政规章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44、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和认证、认可有何区别?

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业务中,往往有人把保护评定误认为是一种“认证”,因而往往套用“审核”、“评审”等术语,这是十分不恰当的。因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是行政推进机制,因而它的性质、方法、职能要求和监督管理方面完全有别于一般意义的认证和认可行为。目前社会上从事认证,不管国内认证,还是国际认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体系认证,也称质量体系认证,它的核心是“管理”和“管理水平”。

(2)产品质量认证,它的核心是质量。

(3)实验室认证——它的核心是资质,是一级实验室还是二级实验室等。

(4)度量衡器认证——它的核心是“精准度“。

以上所有认证,只要通过了评审程序,符合标准要求,无严重不符项目则应通过评审,即可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或证明文书。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是整个保护工作中一个环节或称一个节点,它的评定是为“保护”而获取证据的活动。它的工作核心是保护,它的评定结果是行政当局实施保护证据的重要依据。归纳起来,保护评定和认证的区别主要为:

(1)工作核心指向不同。

认证、认可的工作指向:体系认证的核心为“管理”,产品质量认证为“质量”等,而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评定的核心指向是“保护”。

(2)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使用的衡量标准不同。

评定所用的衡量标竿是“要素”,是评定过程中进行比照的必要要素。它的标竿是《生态原产地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用原产地规则来判定生态原产产品的真实属性是原产地业务中的一个共性。而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是通过相对应的标准来完成的。

(3)证书的作用不同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是为了保护。行政当局颁发的保护证书就是对生态原产地产品持有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认证证书在功能、法律地位和国际间互认、行政合作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区别。认证证书功能是证明,不论是体系、质量、安全,还是精准度方面,都是一种证明,无保护功能。

(4)推进机制不同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是行政推进的一种形式,是行政借助社会力量,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健康发展,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走上快车道。而进行各种认证的推进机制一般多为社会的或民间的组织机制。

(5)国际间合作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合作和互认空间,它所适用的是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原产地规则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而“认证”采用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推行的国际标准,是国家标准化进程中对外协作互动的一个重要平台。所适用的国际社会的法律、法规完全处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

45、如何理解评定要素中“同类的生产、加工、种植、养殖、能耗、生态、环境等要素的比较评价”?

所谓比较评价,就是指保护产品与之相应同类产品在形成过程中的量化比照。这种比照必须是量化的、质化的或优化的直观数据。这是彰显受保护有效性、可靠性、先进性和创新性的具体标志,具有社会示范效应和榜样力量。如苏州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格12米混合动力客车,在使用生命期内和欧三发动机比较,二氧化碳减少243吨,氮氧化物减少40%,PM减30%,用直观数据彰显了产品的先进性。

46、经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合格表明了什么?

生态原产地产品的核心意义就是指产品形成地是生态环保的,而形成后的产品确实来源于生态环保的原产地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合格就是明确指明产品形成地的生态环保性和产品来自生态原产地的真实、纯真和正宗属性。因此,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合格表明有两个基准点:一是表明产品是在具有生态环保条件下形成的真实性;二是表明产品来自正宗生态环保地的原产地真实性。

47、评定小组形成的结果为什么还须报评定机构核准形成评定报告?

评定小组是受评定机构的委派而实施现场评定工作的。评定小组本身不是法人行为,只是受到法人的指派才具有了从事评定业务的行为资质。因此,评定小组的评定行为、行为结果或结论,理应受到指派人的监督管理,也只有经法人的审视、审定或核准才可代表法人的意见或意旨,从而形成合法的法人意见,方可被保护行政部门认可。

48、在生态原产地保护评定业务中监督管理机制是什么?

监督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对全国实施的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其中包括保护产品的形成体系、工艺规范以及企业诚信行为等,也包括对评定机构、评定人员的监督管理等,在对保护产品的具体监管中又规定:(1)评定机构在保护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检查;(2)初评机构要按照要求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对保护产品实施监督检查;(3)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专项抽查;(4)管理办公室对年度检查、监督检查或专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暂停使用证书,直到撤销保护证书,停止使用保护标志。

在监督管理机制的运作中,其实保护产品的持有人自身的监督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内部制约机制的完善、质量体系运作的正常、工艺、工序的监控、设备人员操作的良好状态以及成品检测、保存、管理等措施到位等,比外部的监督管理更加有效。近日引发的南山倍慧5个批次奶粉检出致癌物质黄曲霉素M1,就是最好的注解。如果我们的奶业多一点关注自身监管,多一点自身制约和监控,恐怕就不会等到监管部门抽检后才会曝光,理应在事发前就已被企业自身发现而杜绝流人市场,也不会导致今天这样一个民族品牌毁于一旦的惨局出现。

49、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寓义是什么?

保护注册标志图形为椭圆形,长短半径比为:1:1.5,象征地球。环形水滴是地球生命之源,循环持续科学发展,形成创新体系。底色为绿色象征自然、活力、生态、环保,是人与自然和谐协调。PEOP英文为Protected Eco-origin product,意为受保护的生态原产地产品。外圆上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中英文字样。保护标志被使用在经评定合格,获准保护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上。可采用加贴、印刷、吊挂、压模等形式附加。共五个规格,分别为60、50、30、20和10。

五、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50、如何界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在国际社会保护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首先必须明确两个基本点:(1)生态原产地产品是国内受到保护的产品;(2)产品的生态性必须与原产地密切相关。鉴于此,我们所称的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是严格按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要素比照后通过评定合格的,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保护证书和获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的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也只有这样,它在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才能得到确认。

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享有第二十二条赋予的保护权利:即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某一成员国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原产来源地。同时,第二十四条国际谈判中例外类第9条中明确表示:各成员国在本协定下无任何义务保护在来源国不受保护或终止保护或不再使用保护标志的产品。

比照上述法律条文,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是完全适用于该法律保护体系的。首先,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是受我国国内保护的;其次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来自我国一个地方、地区或特定的生态产地,且该产品的品质和特性、特征与该来源地的生态性紧密关联、产品原产地的品质与原产地的生态因子和生态要素密不可分,因而也就构成应得到各成员的共同保护的权利。第三,经评定获得国家正式保护的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不但有保护注册证书,还可使用保护标志,彰显了产品的生态性和原产性特征。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法律保护体系中,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几乎囊括了“商标权、产地名称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置设计等八个方面”。能获得国家保护的生态原产地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一定是经注册的著名商标,它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专利是多项和多层面的,它的产品地理冠名区域是按照法国政府早在1991年颁布的《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的规定,由辖区的行政当局核准界定的。因此,生态原产地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不仅受国内法的保护,理应也受到各成员国的保护。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为产地名称、品牌字号价值、传统工艺和高科技创新等。而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持有人所涉及到的需要保护的要点几乎都有关联。因而它在国际社会法律保护体系中,诸如在《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中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得到保护。因此,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业务中,如果脱离了原产地专业而单独就“生态”而论,那就失去了上述国际法律赋予的保护特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确属原产地专业范畴。

51、原产地专业具有什么特征?

原产地专业研究的主要对象为原产地规则,而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是产品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因而原产地专业也就有了以下特征:

(1)确定产品原产地有其相应的标准和标准体系。所谓相应的标准,是指判定产品原产地的标准是动态的。至目前为止,国际社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判定产品原产地的原产地标准。标准体系的形成,是由于原产地规则的不同(其中包括优惠的原产地规则,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划,有互惠的和非互惠的,有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项下的原产地规则等)而决定的。就是在同一个标准体系中,所采用的衡量标准也各不相同,有的采用加工标准,有的采用百分比标准,有的则采用混合标准等。而在对原产地产品保护体系中所使用的判定产品的原产地的标准就更是纷呈繁杂,从而形成了各自的相应标准体系。

(2)确定产品原产地的标准是以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协议的形式出现的。

(3)产品原产地标准的执行既是民事行为,又是行政行为;诸如对产品原产地的反侵销、反补贴调查,对某些特定的经济制裁活动的产品原产地确定,对某些特定产品原产地的保护注册,以及对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等。

(4)对产品原产地确定标准执行的结果是以说明、标记、标志、证明书、注册标志、保护标志或注册证书的形式展示的。

52、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与原产地产品,包括地理标志、注册标志有何区别?

原产地产品包括地理标志、注册标志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其保护功能一致。由于保护评定的比照要素不同、工序不同、内容不同,因而保护的范国也不尽相同。原产地产品的保护注册主要为知识产权中的冠名权。而生态原产地产品的持有人所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则几乎涉及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诸多方面,如商标权、专利权、冠名权以及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原产地标记(包括地理标志)的客观性是不受保护的。

53、生态原产地产品在政府采购中为什么应享有被优先采购的权利?

“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是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最早实施优先购买国货的规定是上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在《购买美国产品法》(Buy American Act)中提出的。直至今天,美国奥巴马政府还増列了6%权重优势的标准案条款,美国

政府和美国国会至今仍倡导并力推购买美国国货。2012年3月,俄经贸发展部会商工贸部宣布:“对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的俄商品给予15%的合同价格优惠”。并还宣布规定,从2012年4月起,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依靠预算拔款的单位和企业,只能购买俄境内生产的汽车。

生态原产地产品,尤其受保护的生态原产地产品、应该是优秀的“中国制造”产品,具有相当的科技创新,质量优秀,生态环保。因此,不论就法律层面,国际通行的做法,还是质量品位等方丽,受保护的生态原产地产品理应在政府采购中事有优先地位。

54、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中,为什么不使用或尽量不使用化肥、锄草剂?

化肥自19世纪发明以来,为作物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危害也越来越显现。有研究表明,化肥的使用严重犹乱了植物的生长周期,消灭了土地中的微生物和昆虫,并通过地下水体导致鱼类和其他生物生存环境恶化而趋于死亡。

锄草剂的危害比化肥的危害更大,它除了杀灭地表杂草,同时也使地下微生物受到严重破坏,从而恶化土壤循环体系,作为具有生态性、原产性的产品,过度使用农药、化肥以及除草剂等是十分不恰当的。

55、利用生物质能源形成的产品为什么更具有生态性和原产地特征和特性?

对生态环境保护而言,石油等能源的燃烧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威胁人类生存的环境。而生物燃料可以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排放和累积。

根据中科院广州能源研究所研究资料显示:世界生物质能源在能源储量中排第四位。其能量转化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生物法和热化法,前者是将生物质转化为糖,通过微生物发酵转化成沼气、乙醇等;后者是将生物质气化变成氢气、一氧化碳等生物燃气,再经过特定催化剂,将其催化合成液体燃料。纤维素、木薯、藻类等植物转化而来的生物能源是所有再生能源中唯一可以作为化学品或石油替代品的能源。其它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海洋能、核能,都是非碳能源,主要以热电的方式来利用。

就目前来说,生物质能源是最具环保性和最有利于维系生态功能的能源。在这种环境中形成的产品就必然具有原产地产品固有的风味和品质,更能彰显原产地产品的生态原产地形象,更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具体要求。

56、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监督管理中,美国FDA的经验可否借鉴?

“它山之石可为攻玉”这句成语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监督管理中可以一借。

FDA是美国卫生部和公共服务部的一个管理机构。自1906年成立以来,一直为保证食品与药品不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而坚守使命。在全美下设150多个办公室,从业人员9100多人,2008年的财政预算达到1亿美元。它的职能是监管美国本土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的安全,每年监察的产品价值近1万亿美元。诚然,美国和我国的国情有很大差异,但其中有些环节还是可以借鉴的。譬如设置专门的机构、聘请专业人员,以及财政拨款和保密职责等环节是可以落实的。为此,为了保证我国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强大的生命力,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中推行五大体系建设十分必要:

(1)建立完善的产品形成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达标、节能、低耗以外,企业的诚信也十分重要,要保证产品是在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体系中形成,要有浓厚的原产地文化;

(2)建立完善且公正的评价体系,形成对产品的有效监控监测;

(3)建立健全有效的验证体系;

(4)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体系;

(5)建立健全严密的监督保障体系。

在五大体系中,“形成体系”是“自律体系”,“评价体系”是研究分析提高环节,验证体系是形成体系的确认,保护体系是维权格局形成机制,监管体系是法律规范的监控保障。

57、生态原产地产品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中有什么作用?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上世纪90年代初(1991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一个贸易协议。它涉及到国际标准制度、认证制度、评审制度、技术法规、标志和标签的要素等多种技术性贸易要求和要点。因此,它是一个全球贸易以技术规范作为产品出入境要求的世贸协定。如在“技术法规和标准”中,提出了国民待遇的原则:“参加国应保证技术法规给予任何参加国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生产或任何其它国家生产的同类产品待遇”。同时还规定,技术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不应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制订技术法规的合法目的:为国家安全需要、为防止欺骗行为需要、为保护人身健康安全需要、为确保动物、植物生命,健康或环境安全需要等。技术规范还包括科技信息产品的加工工艺和用途计划等。

有人把“技术性贸易壁垒”理解为贸易保护主义的贸易壁垒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准确的。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构建是有条件和规范的,是世贸组织游戏规则中十分普遍和允许的。因此,准确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的相关条文为我所用是十分必要的。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有利我国产品加速科技创新步伐,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敲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大门,顺利进人国际市场。同时,我们所推行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科技合作,提出人境产品的生态原产地要求,有利国际社会推进生态环保和原产地产品保护等工作全面开展。

58、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业务中,可否将转基因产品列入保护范畴?

世界上转基因产品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出现在美国,美国有个生物技术公司力推转基因产品,到处游说,按照美国的说法,转基因产品有百利而无一害。但欧洲国家却力拒转基因产品,认为这种产品对安全具有不确定因素;作物自身的生态失去平衡;作物的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同时,有研究资料显示,转基因作物以抗病能力强而出名,其机理是它含有一种叫做BT的营养毒素。这种营养毒素可杀灭病虫害,但对人体有无影响却尚无定论。

据2008年度《全球生物技术商业化现状报告》透露:目前世界转基因作物不论是国家分布还是种植面积都巳是个十分庞大的群体。在全球超100万公顷转基因作物种植排行榜中,中国列第六位,巳达3800万公顷。对如此庞大的产品群体,一味拒之门外有欠妥当,但要进入保护门槛,尚需多作调查研究,多征求专家意见。

59、生态原产地产品与有机产品有什么区别?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机产品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是按照有机农业的生产方式种植的产品。即在生产过程中完全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转基因功能技术,同时还必须经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进行全过程质量审查,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因此,有机产品具两个特性,一是有机性,二是认证的确认性。也就是说有机产品必须经认证才成立,它实施的是认证制度,采用的是认证标准。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是采用的原产地要素评定保护制度。有机产品的认证功能是证明功能,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的功能是保护作用。其次,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必须是生态的,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产品,而有机产品证明的最大困惑是这个有机产品是不是来自经选择的产地正宗的、地道的、纯真的原产地产品。而着力控制产品来源地的,正是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机制的特色。

60、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起什么作用?

2012年7月6日至7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科技创新大会上,胡总书记强调指出,科技是人类智慧的伟大结晶,创新是文明进步的不竭动力。当今世界,科技创新更加广泛地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科技发展水平更加深刻地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同时,还对加快我国创新型国家科技建设提出了六点意见。其中第二点明确指出:“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加快改进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关系民生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科学技术,推进基础前沿研究。”这就充分说明了我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指明了科技创新的主攻方向。

目前正在推进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完全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的意义和工作内容,因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创建中理应发挥积极作用:

(1)生态原产地保护的产品是低碳高效的资源节约型产品,也是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高科技创新产品,和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宗旨一致,对生态原产地产品尤其对原始创新产品、集成创新产品和引进吸收再创新产品进行保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助推器”。

(2)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主要着力保护生态原产地产品持有人的产品冠名权、专利权以及其他与贸易有关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通过国内的有效保护,可以取得国际社会的共同保护,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保驾护航,成为名副其实的科技创新“保护神”。

(3)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产品,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科技结晶,具有引领市场、指导消费的作用,必将成为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指南。

(4)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是具有科技含量的技术型产品,对破解国际社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着强大的杀伤力。借助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平台,对外生态原产地产品可以攻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内可以构建我国的按照《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范要求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构建自身的防火墙。

(5)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把“科技”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生态原产地产品的叠加出现,充分表明科技创新运用领域的繁荣。它必将成为科技创新快速转化为生产力的“加速器”。

(6)在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进程中,首次提出将产品的生态性和原产性与生产者的道德诚信相关联。把产品的质量安全与企业诚信挂钩,不仅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国家提倡“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必将起到极大的标竿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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