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通函〔2015〕537号
关于全面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位、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公司、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为顺应国际生态发展潮流,落实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战略,实现生态、经济、民生均衡发展,国家质检总局自2012年9月,启动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近总局多位局领导对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支树平局长批示:“这件事很重要,可组织专门研究部署,并可择要向国务院报送信息”。为切实落实总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全国通关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外贸增长,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全面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手,是促进对外贸易转型,破解技术性贸易壁垒尤其是绿色贸易壁垒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常态,迫切需要生态发展、绿色发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能够引导社会更新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促使生产者转变发展方式和生产方式,助力“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推动“三个转变”,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注入新的活力,助力洋消费回流。各局要高度重视生态原产地工作,将其作为发挥职能引领作用,贯彻总局“12字”方针,落实促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务实举措,与全面深化业务改革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将工作推向深入。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1.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直属局应建立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工作力量,将生态原产地产品及示范区保护工作日常化、系统化。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将工作抓实抓牢。
2.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根据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线路经济带的划分,各直属局按区位位置,结合自身资源优势,联动开展工作。各片区的牵头单位应结合“一带一路”战略赋予本片区的发展机遇和定位,充分发挥自身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的丰富经验和专家团队的优势,带动片区内各单位共同开发、保护片区内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及示范区资源,组织落实片区内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申报、评定、监管、科研、宣讲等各环节工作,完成总局交给的各项任务。
西南片区由重庆局牵头,联系湖北局、湖南局、广西局、四川局、贵州局、云南局、西藏局,结合“渝新欧”国际班列开通新亚欧陆桥经济带的契机,通过区域一体化建设等抓手,形成面向中亚、南亚、东南亚国家的通道和商贸物流枢纽。
中西片区由河南局牵头,联系山西局、陕西局、甘肃局、青海局、宁夏局、新疆局、湖南、湖北、结合“郑新欧”国际班列开通新亚欧陆桥经济带的契机,通过区域一体化建设等抓手,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
东北片区由吉林、黑龙江局牵头,联系北京局、天津局、河北局、内蒙古局、辽宁局,结合满洲里口岸通过老亚欧大陆桥抵达欧洲的区位优势,建设生态原产地农产品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
东南片区由福建局牵头,联系厦门局、广东局、深圳局、珠海局、海南局,发挥区位的龙头作用和自身的技术优势,服务当地的生态原产地产品、走出去,打开海上丝绸之路的大门。
东部片区由江苏、浙江局牵头,联系上海局、山东局、宁波局、安徽局、江西局,发挥东部地区沿海港口优势,结合地方经济改革契机,大胆创新,勇于实践,为生态原产地产品“走出去”探索新的模式。
京津冀专区,由北京局牵头,联系天津、河北局探索工业品生态原产地保护及溯源管理及保护工作中的京津冀一体化联动。
自贸区专区,由天津局牵头,联系上海局、福建局、厦门局、广东局、深圳局、珠海局,结合自身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先天优势,研究落实总局各项改革新举措,推动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扶持政策,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在当地通关提供贸易便利化,成为全国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创新和突破的排头兵。
三、服务国家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开展国家战略和重点项目的对接服务。各直属局应支持并积极参与编制、落实《生态原产地保护助力(一带一路)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愿景与行动方案》,大力实施优进优出战略,充分发挥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资源、质量和科技优势,关注辖区内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走出去”的情况,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报通关司。大力支持开展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生态原产地产品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并加强对国际知名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品牌的保护和扶持,服务好地方经济发展。相关直属局应组织专家深入开展调研,服务好“一带一路”冀新欧俄罗斯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基地(中华冀新农牧产业开发区)等新兴项目,为其量身定制“一企一策”的服务方案,以切实服务中国农牧业和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走出去”。
4.加强生态原产地保护宣传推介。各直属局应积极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合作中,采取有效措施,推介辖区内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支持受保护产品在国际知名的展会上设立专柜加以宣传,塑造中国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良好品牌形象。各直属局应积极与达沃斯夏季论坛、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中蒙跨境经济合作高峰论坛、中俄中医药合作项目,“渝洽会”检验检疫合作论坛、海峡两岸林博会、绿博会等论坛、峰会对接,打造好我国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对外宣传的窗口。
5.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合作。各直属局应定期总结、分析辖区内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向所属省(市、区)政府递交专报。加强与地方商务、林业、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联席工作机制,以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建设产品品牌为抓手,以支持地方质量工作和经济建设为切入点,推动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扶持政策,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各局应及时将地方政府的支持意见和优惠政策报通关司。
6. 对申报企业实行个性化服务。各直属局应抽调业务骨干指导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企业实行“一对一”服务,指导企业准备、完善申报资料、改进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符合要求、条件成熟的企业,及时做好受理、初评和推荐上报等工作,并做好事后监管工作。目的是强化当地检验检疫局的培育和监督作用,直属局的统筹和协调作用。
7.加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评定成果的应用。各直属局应加大评定成果的采信力度,将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与诚信管理、风险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探索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服务检验检疫业务改革,在检验检疫监管、通关便利、签发各类证书、诚信评价等方面给予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和生产企业优惠便利政策。上海局、天津局、福建局、厦门局、广东局、深圳局、珠海局等涉及自贸试验区的单位,应抓住改革契机,大胆创新,尽快推出改革服务方案。
四、严格实施监管,实行退出机制。
8. 配合开展评定工作。直属局应及时将总局批准实施评定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得干涉、阻挠申请人自主自愿选择评定机构。 在实施评定过程中,各直属局应积极协助评定机构,落实已向通关司备案的评定方案,同时向通关司做好信息反馈,通报情况,使评定工作在可控的程序下运行。
9.加强对获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直属局应对辖区内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制订监管工作方案,密切关注辖区内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及企业的发展动态,接受投诉举报,如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或产品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线索等,应及时报通关司。
10.配合总局实施随机抽查。各直属局应按照通关司的计划安排,派员配合通关司工作组实施随机检查。随机检查应严格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要求,采取事先不通知、不透露检查信息、不听取一般性汇报、不安排接待、直奔现场的方式。各局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密。
11.实行退出机制。各直属局对于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被暂停保护资格的辖区内产品和企业,应跟进服务,积极指导企业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对于问题严重、被撤销保护资格的辖区内产品和企业,应依据总局相关公告,严格执行退出机制,收回全部生态原产地保护标志和保护证书,监督企业不得再进行其产品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宣传。
五、开展科研,加大政策宣传。
12.建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专家骨干队伍。各直属局应注重培养专业队伍,推荐系统内相关领域的专家,分专业、分产品建立起全国质检系统生态原产地产品专家委员会。
13.开展立法研究。积极支持国内学界代表申请专项课题项目,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对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进行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对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提出优化建议。有条件的局,可先行开展国际学术合作,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名研究机构和学者共同参与,对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和国际生态标签制度进行研究,坚持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鼓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立法创造试点经验。推动国际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标准的建立,进而推动制定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加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为我国生态原产地保护制度及其标准得到国际间认可打好基础。
14.加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科研工作。各直属局应积极申报科技项目,联系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学术单位、评定机构等共同开展课题研究。各片区的牵头单位应每年至少立项一次。课题研究项目内容可包括生态原产地产品及示范区评定规范、技术指标、理论政策研究等,现阶段可以GB标准和SN标准为主,有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标准,以尽快建立起涵盖申报、评定、事中事后监管等各个阶段的标准体系,按类别建立具体商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使评定工作迈入系统化、标准化的阶段。
15.加强理论研究。各直属局应积极派员参与编制生态原产地产品及示范区保护工作教程,进一步研究制定适用于不同产品类别的评定标准及技术规范体系,为评定工作逐步从定性评价到定性、定量评价相结合做基础技术储备,提升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推动辖区内企业积极支持相关学术工作,将学界研究成果转化并应用到实际保护工作中。
16.加强政策宣传。各直属局应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政策宣讲、信息报送、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积极向政府、社会各界宣传生态原产地保护理论和实践成果。对于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及时撰写专报报总局。结合原产地调查、检验检疫监管等工作,深入企业,发现、挖掘符合生态原产地保护要求的产品,跟进开展政策讲解、指导,培育典型企业。各直属局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专家团在辖区内进行宣讲,开展系统内外的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交流活动。支持社会机构宣传生态原产地保护理念,普及生态原产地保护知识。
六、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工作到位。
17.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各直属局应注意总结当年度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的情况,内容应包括受理申报、组织评定、实施监管、整改结果、产品退出、科学研究、巡讲宣贯等工作环节,对下一年度的工作做出明确计划。相关总结和计划材料于每年1月5日前报总局通关司。
18.实行督办、约谈制度。各直属局要对重点工作明确时限,责任到人,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生态原产地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直属局领导要约谈责任部门领导,进行针对性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总局通关司。深圳局、辽宁局、上海局、宁波局、安徽局、湖南局、山西局、珠海局、海南局、陕西局、江西局、甘肃局、宁夏局应在严把评定标准、积极帮扶企业的基础上,尽快打破“零”保护产品的现状。
19.对直属检验检疫局工作实施绩效考核。总局将各直属局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各直属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并对各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合作部委的相关机构,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文件要求,做好初审工作,并及时推荐通关司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办公室,按照国家保密要求,为受评单位保守秘密。
通关业务司